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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超凡、集佳沙龙 亮点纷呈获点赞

聚焦超凡、集佳沙龙 亮点纷呈获点赞

 

超凡沙龙——热议商标量激增的影响及应对办法

  9月1日举办的“超凡沙龙--商标量激增的影响与应对”吸引了众多听众。本场会议由超凡股份合伙人、商标法律事业部总监杨明担任主持,来自行政、司法、企业及法律服务机构的七位嘉宾,围绕商标量激增的影响与应对进行了主题发言,并同与会者进行了热烈地讨论。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徐立群女士首先就“商标数量激增的影响及期许”的主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在发言中,她以伊利集团为例,指出商标数量激增对企业的影响主要分为选择一个有注册可能性的商标越来越难,知名商标被抢注的风险越来越大,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金钱成本越来越高三个方面,面对这些影响,伊利推行了基于品牌分级的商标管理策略,并提出了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对企业的几点期许。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申请量连续多年排名世界前列,商标申请数量的增长对于审查员而言是一个重要挑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审查管理处副处长王博就“申请量激增对商标实质审查的影响及应对”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他介绍了商标申请及实质审查概况,指出2018年商标申请预计将超过800万件,并分析了2018年上半年商标申请的主要质量问题。他还介绍了商标实质审查应对的四种措施,并通过举例列举了四种重点打击的恶意注册行为,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申请量激增后商标实质审查质量的保障措施。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处处长蔡琼艳也围绕“商标量激增对商标评审工作的影响及应对”进行了发言。蔡琼艳处长从案件增长、案件构成、案件审理及诉讼和复议情况四个方面介绍了十八大以来商标评审工作基本情况。她表示,商标量持续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有市场主体总量带动、品牌意识增强推动和便利化改革促进三个方面,同时指出了高速增长背后的非正常非理性因素,并基于此提出了评审商标的新挑战。

  商标审查数量的增加,同样的也带来了诸多商标行政诉讼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周波审判长结合自身审判经验,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为视角,通过收结案情况的数据对比指出,在商标量激增、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加的情况下,法院面临着十分巨大的结案压力。案件数量增长对法院带来的影响有利有弊,北京法院也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最后,周波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的源头治理、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将司法改革要求落到实处三点对未来的展望。

  除行政、司法的嘉宾发言外,来自企业的发言嘉宾也分享了自己的观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高级法律顾问、知识产权事务负责人周多也就会议主题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首先介绍了中粮集团多维度考量、以新模式开展全面打假、形成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商标事务管理方法,然后从制度层面与操作层面两个方面分析了商标注册量激增的原因,并从社会和企业两个主体为立足点,提出了面对商标量激增,宏观与微观的应对方法。

  超凡股份的杨静安也以“商标量激增的现实影响与法律挑战”为主题发表了意见,他从导致商标量激增的五个非理性申请行为、商标量激增对企业和代理行业的影响、商标量激增对法律规则的挑战与应对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商标量激增带给企业的影响主要在于致使企业注册商标难、法律风险大,同时对商标服务机构也有不小的影响。杨静安提出要“完善法律规则 倡导理性注册 加强行业自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张学军副庭长从侵害商标权民事诉讼的角度,介绍了商标注册量不当激增的主要行为类型及其后果,并以几个具体案例分析了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中对于恶意囤积、恶意抢注行为的处理原则变迁。张学军副庭长从三个方面总结了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应如何应对注册商标不当激增的基本原则。

  七位嘉宾主题发言结束后,就驰名商标的跨领域保护、恶意囤积的判断标准等问题,同现场观众进行了互动和交流。

   

  

  

集佳沙龙——专家热议商标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使用商标的行为是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到底会不会得到法院认可?“撤三”案件到底怎样判定有效使用证据?权利人如何应对商标恶意抢注, “撤三”是否是解决之道?如何理解商标法中对“不良影响”的规定? 9月1日下午,集佳沙龙在唐山南湖会议中心济众厅举行。就一天内申请5000个商标、“叫个鸭子”案等刷爆朋友圈的商标领域焦点问题,沙龙邀请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潘伟,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调研员孙明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侯玉静,中关村远见知识产权创新研究院院长余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陶钧用大量生动实例、从不同角度对这些业界十分关注的新问题进行了解读。会议由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雷主持。

  论坛以商标权利人在诉讼中最常遇到的“商标使用”问题开场。“在日常审判工作中,很多当事人、代理人有时候该交使用证据时候没有交,有时候交一堆使用证据又没有用。”潘伟法官认为,“商标使用”非常重要,在实际发生的商标授权确权类案件中,能够决定案件的走向。“比如在慕尼黑再保险案中,该商标含有城市名,其图文商标虽然和慕尼黑城市名称有一定区别,但影响我的是人保公司和其他保险公司出据的一系列使用证据。”此外,她还从混淆误认、在先使用、维持注册3个角度,阐述了“商标使用”证据提交的重要作用。她提醒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要尽早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尤其是‘撤三’案件中,当事人在诉讼中不断地补交证据,而这个过程当中造假的现象很严重,问题很多。”潘伟说。

  侯玉静律师同样关注到了这个问题,她从有效使用判定规则、完整证据链举证要求、实际使用标志要求、实际使用商品要求、特殊类型“撤三”案件5个方面,分享了在“撤三”案件中有效使用证据的判定规则。她表示,从律师的角度,同样认为在“撤三”案件中应及时提交证据,如果出现证据造假,那么将会面临其他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高的结果,甚至获得司法制裁。

  余晖院长分享有关恶意抢注的应对实践。“最近审判的淘宝恶意投诉案是非常好的尝试,对抢注商标并恶意投诉的当事人,直接判决停止恶意投诉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70万元。”同时,他还分享了对涉互联网驰名商标案件审判的建议,应进一步细化分析行业地位、保护记录是与“驰名商标”有关的事实。

  孙明娟调研员从商标审查的角度解读了法律适用问题。“因为法律事实认定的复杂性,决定了我们一定要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一起审查。”她认为,行政案件中尤其是驳回复审案件中,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一起审查是全面审查的应有之意。同时,孙明娟还提到,商标法对“不良影响”的规定,带来极大的弹性,给法律适用者造成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怎样限制这样的一种认定?应该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她认为,引起热议的功福咖小蹄大作案件中,对成语的使用并不是不可接受的,而叫个鸭子案中的商标是应认定有不良影响的。

  而陶钧法官则认为,商标承载着的不仅仅是指示功能、表彰功能、保障功能和广告功能,更应承担其社会文化传播功能,青少年从商标上也会学习到社会文化知识,因而成语谐音一类商标应适用于“不良影响”条款。“我们对于没有形成自主的学习观或者价值尺度的一些在成长阶段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考量商标的过程中,不能仅仅考量到商标所谓的经济价值和经济功能,更多还要考虑商标所负载的社会之外,负载社会文化传播的价值。”而对“叫个鸭子”案,陶钧认为:“我们只有终于法律本身的含义解释,字面的解释,字面解释严格跟我们社会现象相脱离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依据法律目的予以补充,这个补充是有限的。”

  实用性强、贴近商标权利人需求的议题引来的听众坐满了会长,还有许多人站着听完全场嘉宾的演讲。“真理越辩越明”,4个小时、5位嘉宾的分享,为在场观众奉上了一场思想的盛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