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策论坛——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与优化
君策论坛——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的交叉与优化

9月2日,作为此届商标品牌节的平行论坛之一,“君策论坛:规制商标恶意注册民行程序交叉与优化”受到了广泛关注。究竟如何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法律适用该如何界定?……针对实践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在3个多小时的探讨中,发言嘉宾妙语横生,会议现场掌声不断。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法律事务处处长孙欧认为,在打击恶意注册当中,我们遇到了很多问题,从评审实践角度来说,原因是:第一,关于恶意注册内涵外延不清晰,认识不一;第二,在商标注册审查阶段商标行政审查机关主动驳回申请没有明确规定;第三,打击恶意注册各程序法律适用标准不一。她表示,民行交叉案例的共同特点是在先商标注册人是恶意注册商标,他是针对一些享有其他在先权利或者是善意使用商标的行为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通过提起诉讼索要高额的侵权赔偿费用,在这些案件当中,最后法院都是驳回了上诉恶意注册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同的案件具体关于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有损害的赔偿以及后续结果都略有不同,但是都没有支持恶意注册人的相关诉讼请求。这些案件后续还有行政处理的影子,实际上存在了民行交叉的情况。“目前关于优化的意见,我认为应以行民联动相互配合,在民事案件当中的相关认定,当事人可以到行政机关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孙欧说。
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陶钧看来,无论是商标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会发现法律等缺失。如何完善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下,如何进行司法思考?一是价值的确立;二是路径的设立;三是规则的指引。“我个人认为,民行交叉应该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商标的效力问题。”陶钧从经济和法律两个层面分析了规制恶意注册面临的难题,从制度设计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思考,也对民行双轨的合一的可行性做了探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祝建军表示,我国对于商标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制,不要求商标在注册时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恶意注册及囤积情况非常严重,对于我国商标制度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阻碍。如何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商标只要获得了注册,这种权利就应该获得保护;二是采用权利不得滥用观点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三是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直接驳回恶意商标注册人在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驳回了该注册商标的效力。“我个人认为,民事侵权案件法官可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否定恶意注册商标维权的诉讼请求。”祝建军说。
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律师b.brett heavner以“打击恶意虚假商标申请”为题,分享了美国专利商标局推出的新举措。他表示,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并未要求商标所有人在获取或续展商标注册时提交商标正在使用的证据,但在美国对商标使用有着严谨的要求,因此,大多非美国申请人在理解美国对于商标使用的要求上存在一些困难。他举例说,有一些非美国商标申请人在网上找一些免费的图片,然后将这些图片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这些行为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如其他商标权利人被虚假证明损害,只能启动异议或者撤销程序来移除这些虚假注册。在美国,商标异议和撤销的费用较高,这些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注册给遭受损害的商标权利人造成了不公平的负担。为此,美国于今年3月6日启动了商标使用证据举报项目,允许任何担忧虚假证明的一方,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写举报信,这是移除虚假注册商标更为流畅的程序。与此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了随机审查计划,允许美国审查员为了更好地审查注册后续展要求,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额外信息,包括使用证明、展品和宣誓书。他详细介绍了随机审查计划,为申请人提供了指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四庭法官王东以商标法第三十条为例,分析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民事侵权审判思路的借鉴适用。王东表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核心是,申请注册商标,不得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条本身仅有两个条件,这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该法条时,会有两个主要问题:第一,对于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条件,但实际上,相关公众不会混淆的商标,如何对法条进行突破,可以令其获准注册;第二,对于没有落入第三十条规制的范围,但确实会使相关公众混淆,那么如何扩大第三十条适用范围,来防止商标恶意注册。据王东介绍,为了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本身缺失,我们援引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民事侵权案件的审判思路。虽然判断混淆问题是商标对比的应有之意,但是在商标法第三十条里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起诉时会针对这一点提出上诉,也会造成一些混淆,是否对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让其在司法实践中更顺畅地发挥其应有的职能,需要进一步探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陶冶分享了一系列案件,特别是作为最高法院50大案件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的想法。“我来自上海高院,是来自法院系统,我主要围绕商标恶意诉讼,注册以后,摆在我们面前之后成为一个案子了,我们才予以考量。”陶冶说,在损害赔偿上我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合理费用上我们把对权利人的恶意评价直接放在权利主张上,既尊重现有法律体系,又引导诚实信用原则,为相似案件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审理思路,也为今后处理这种案件提供一些指导,包括对于社会公众试图再进行商标恶意诉讼的权利人提供一些启发。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高级合伙人黄晖围绕民事判决对授权确权的注册程序的影响、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等进行了分享,引发了现场共鸣。
论坛由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汪泽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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